天津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实质
我国《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天津劳务派遣往往被认为是劳务差遣单位对用工单位供应劳作服务的行为,用工单位仅和劳务差遣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被差遣劳作者无任何关系,也就不需求承担任何职责。

实践上,劳务差遣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差遣劳作者要完成差遣作业,有必要在用工单位的安排内,由用工单位分派任务和监督指挥,其作业是用工单位事务作业的组成部分,而“指挥指令”则是劳作关系 “从属性”的根本标志。这也是导致人们争论“谁是被差遣劳作者雇主”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劳务差遣中,劳务差遣单位供应的不是劳作服务行为,而是将自己的职工有偿地在必守时期内暂时让与用工单位运用。

差遣客体是“劳作者或其蕴涵的劳作力”,被差遣劳作者为用工单位供应的是“从属性劳作”,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务行为。劳务差遣的实质是传统雇主职能的别离,即“雇佣”和“运用”别离归于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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